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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效力及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宋文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7
浏览量:1354

婚前协议效力及法律风险防范

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有了法律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贫富差距的增大,越来越多的新人在婚前写婚前财产的协议。但是从我们接手的案件来看,很多协议里的内容不是很“公平”,且有的还有限制离婚自由的嫌疑。这样的协议将来发生纠纷诉之法院很难被认定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如何去把握这样的内容的合法性呢?

下面根据本律师代理的此类案件积累的经验给大家共同分享。

2006年孙某(男)与李某(女)在婚前签订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孙某婚前的一套住房位于X处,是孙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归孙某独自所有。

2、孙某每月工资5000元,结婚后全部由李某管理和支配,李某每月给孙某1000元的生活费(李某的工资属于李某自己支配)。

3、双方应互相忠诚,任何一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1)孙某违约提出离婚的,则需要:

①孙某婚前位于X处的房产归李某所有;

②孙某离婚时向李某赔偿20万元;

③离婚后孙某每月向李某支付生活费工资的50%

2)李某违约提出离婚的,则需要:

①李某书面向孙某道歉;

②李某离婚时向李某赔偿5万元;

③李某搬离孙某的房子。

双方婚后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生育,2012年孙某到济南某区法院提出离婚。李某当庭拿出上述婚前协议要求孙某按照协议第三条的内容履行违约责任。作为李某的代理律师,我们参与了整个案件庭审的全部过程。我们认为我们的主张协议是合法生效的,孙某应该按照协议的内容来履行义务。最终法院也认定了协议的效力,支持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孙某提起上诉,最终李某与孙某达成协议:①孙某婚前的房产归李某所有; ②孙某向李某赔偿20万元。至于支付生活费的问题我们认为离婚以后孙某再继续支付工资的50%做为生活费显示公平,且孙某并非国家机构人员工作并不固定,其离婚后的收入也不确定,更何况孙某还很年轻将来也要组建家庭在要求其支付生活费对其再婚姻是一种阻碍。也就是说,上诉协议是双方婚前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一方能够证明是受胁迫或威胁签订的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它的合法效力。但是协议里面的部分内容显示“公平”的自然也会被判定无效。那么是不是双方签订的所有婚前协议只要我们在网站上下一个版本比照着写一份就是合法的吗?其实并非这么简单,要不然当事人聘请代理律师也失去了意义,律师与律师之间也不会有这么大的差别。故此,我们来看下一实列:

2009年张某(男)与颜某(女)签订婚前协议主要内容为:男方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位于济南市历城区XXX小区的房子赠与女方50%的产权以表示诚意,即盖房子婚后便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日后女方无过错的,男方执意要离婚的,男方应该讲自己房子的一半归女方所有,即上述房产全部归于女方所有。20010年初双方登记结婚,但至今未予过户房产,20132月张某提出离婚,颜某要求认定婚前协议的效力,并要求分得房产。20135月张某在经过一次庭审后找到了本律师希望得到帮助。因为他咨询了很多律师甚至是法院系统的人说法都不一致。20138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张某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独自所有。律师点评法律要点,对于张某婚前房子的50%是属于赠与的行为,应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因为婚后没有过户房产,现在张某完全有权利撤销赠与的行为。同时,双方的婚前协议约定离婚赔付房产50%的约定系对张某婚姻的一种限制,属于无效。(我国婚姻法中讲的婚姻自由不仅仅是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且本案中张某并没有重大过错。

由此,律师在处理婚前协议法律事务中,必须同时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起草婚前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区分法律关系,注意婚前协议中相关条款生效的条件是否与之后婚姻关系是否缔结为条件,以防止误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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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文亮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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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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