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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出险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来源:宋文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19
浏览量:1181

醉酒驾驶出险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案情简介

2012112221时许,被告马某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24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0公里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某当场死亡,两车报废。经测马某系醉酒驾驶(酒精含量224mg/100ml),高某系无牌无照驾驶机动车。20121225日济南市公安局某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双方告达成赔偿协议,被告马某赔偿高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赔偿金共计32万元。20121222日,马某为了得到高某家属的《家属谅解书》便支付高某家属赔偿金21万元。当马某得到高某家属的《家属谅解书》后便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付余款。20131月高某家属多次到马某的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马某系酒驾拒绝理赔。最终,20132月高某家属将马某及保险公司告到法庭。

案件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机动车出险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交通事故案件。首先我们要阐明的是,机动车的上路行驶根据200771日正式普遍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交强险的意思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但是市面上的车辆绝大部分机动车都相应的投保了商业险,当然这个商业险并不是强制性的,它是根据投保者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理赔。换句话说,机动车辆商业险是车主投保了国家规定必保的机动车辆交强险,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现实中大部分投保人都将自己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于一家保险公司,因为这样比较省事也会相对省钱。但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被侵权一方只能起诉对方和对方的交强险公司,无权起诉对方的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本案中,根据商业险的《保险合同》,投保人马某因醉酒驾驶,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是不可能赔付的。但是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保额限额内承担垫付的保险责任。

宋文亮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一是受害方高某的家属应该在肇事者将所有赔偿款支付完毕后再给高某出具《家属谅解书》,因为没有《家属谅解书》肇事者因以构成刑事犯罪不可能获得取保候审;二是交强险的首要功能在于保护受害人,具有安定社会的功能,交强险公司应该理赔,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无义务赔偿;三是交强险公司有权利在理赔完毕后向本案的肇事者追偿。四是201212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醉酒驾驶的情况下投保人的交强险公司要进行理赔。就此,本案的判决会相对快速,法院会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必须将案件审判完毕。同时,保险公司也不会就此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结果

2013418日,济南市某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高某家属1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 第四条第一款 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据测算,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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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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