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亮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中遗腹子是否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来源:宋文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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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日晚10时许,王某在济南市历城区孙村镇横过马路时闯红灯,被被告颜某驾驶的A牌小轿车撞倒,王某不幸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颜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时王某之妻孙某怀有身孕,于201222日生育次女王乙,长子王甲生于20041016日。事故发生后颜某向孙某支付了3.5万元,事故车辆在保险期间,并有商业三者30万元。

原告(王某家属)与被告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王乙是否有权利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告主要观点:事故事发时王乙并未出生,根据公民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法律规定,王乙在事故发生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王某的二胎生育不符合政策的规定,属于违法生育,被告无需单独就王乙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

本代理人的代理观点:传统的民法理论不承认胎儿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赔偿的请求权也没有涉及。但是,现代民法理论肯定了胎儿的权利,其应视为母亲的身体所受损害,仅有胎儿的母亲享有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胎儿出生前就有权利能力,但是如果将来系死产,则溯及丧失其权利能力,胎儿的父母应该以不当得利返还以胎儿的名义受领的损害赔偿。这符合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原则。

最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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