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日晚10时许,王某在济南市历城区孙村镇横过马路时闯红灯,被被告颜某驾驶的A牌小轿车撞倒,王某不幸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颜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时王某之妻孙某怀有身孕,于2012年2月2日生育次女王乙,长子王甲生于2004年10月16日。事故发生后颜某向孙某支付了3.5万元,事故车辆在保险期间,并有商业三者30万元。
原告(王某家属)与被告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王乙是否有权利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告主要观点:事故事发时王乙并未出生,根据公民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法律规定,王乙在事故发生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王某的二胎生育不符合政策的规定,属于违法生育,被告无需单独就王乙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
本代理人的代理观点:传统的民法理论不承认胎儿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赔偿的请求权也没有涉及。但是,现代民法理论肯定了胎儿的权利,其应视为母亲的身体所受损害,仅有胎儿的母亲享有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胎儿出生前就有权利能力,但是如果将来系死产,则溯及丧失其权利能力,胎儿的父母应该以不当得利返还以胎儿的名义受领的损害赔偿。这符合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原则。
最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